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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者补差价
//www.auribault.com 2016-04-12 来源: 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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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背景

  2013年3月,冯先生以233万元购入位于广州的房产一套,交易完成并成功过户后,适逢国家楼市新政出台,房价飙升。过户几个月后原房主多次向广州市仲裁委提出《存量房买卖合同》无效以及返还房屋的仲裁请求,但被驳回。其后,原房主又在2014年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广州市仲裁委2016年3月1日作出裁定,变更《存量房买卖合同》交易交割为2774683元,冯先生支付房屋差价444683元。(4月11日《新快报》)

  原房主之子马先生以交易显失公平为由提起仲裁请求,仲裁委的裁定支持了马先生的请求。而我认为,所谓“显失公平”,应不适用于本案。

  法律上的显失公平,指的是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对方缺乏经验,在订立合同时致使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合同。马先生认为冯先生存在“骗购”行为,这很难讲得通:如果马先生父母年事已高,对楼市行情了解甚少,或许可以怀疑冯先生存在欺骗,但马先生父母买房时是在两个女儿的帮助下订立的合同,完成的交易。那么,当事人两个女儿对市场情况与国家政策应该具有了解能力,即便存在判断失误,也应由两个女儿承担失误责任。

  契约原则,必须受到尊重和信仰,体现当事双方真实意愿的契约,必须受到保护。契约不立,则一个社会可能陷入无规则可依、无信可守的混乱。老人在两位女儿的帮助指导下完成房屋交易,事后儿子又来推翻,却得到仲裁机构支持,叫人担心这会开了一个不守契约的恶例。这宗交易即便存在问题,买方与老人的两个女儿谁更应担责,也值得讨论。(马涤明)

补原房主差价违背契约精神

  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撤销。从这起房屋交易情况来看,应当说符合显失公平原则。

  虽然现实生活中二手房实际交易价格不完全与市场评估价格相一致,存在一定的差价,但基本上相差不太多。而且,由懂行情的中介从中把关,必定会确保卖方利益不受损。但是,在这起房屋交易中,通过懂行的中介之手,房屋的实际交易价格居然比市场评估价格足足便宜了将近两成,显然违反了市场交易的等价有偿原则。

  另一方面,在这起案例中,原房主已是九旬老人,陪同他们办理委托公证手续的女儿也已是老人。一般说来,他们都没有二手房交易的经验,对房地产市场行情了解也不够多,对房屋评估价不是很了解,使得他们在交易中完全相信中介的说辞和做法。相比较而言,买主则明显处于优势地位,才捡到了这个大便宜。

  总而言之,买主是否应该给原房主补差价,要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而不能简单地凭主观意识判定。(何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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