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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时评:探索更科学的最低工资制度
郭振纲
//www.auribault.com 2016-04-01 来源: 中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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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工人日报》3月31日报道,近日,上海市总工会发布《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职工收入及家庭生活的影响——2015年上海工会最低工资标准评估报告》显示:62.2%的职工认为,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提高劳动者工资水平“略有作用”,16.3%的职工认为“作用很大”,两者合计占78.5%。

  一些员工之所以认为最低工资标准有用,缘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近年来各地政府部门逐年提供最低工资标准,客观上倒逼用人单位提高员工的工资水平,进而推动全社会最低工资标准的上升,最低工资制度对职工收入增长起着积极推动作用;二是最低工资制度间接影响到行业平均工资标准和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的提升,进而推动用人单位建立正常的员工工资增长机制,增加了员工的经济收入和获得感;三是最低工资制度为各级工会组织从源头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依据。

  但与此同时,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合理性的争议也一路随行。一方面,一些地区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在最低工资标准持续上升的影响下,工资的刚性上调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不小的成本压力,用人单位通过工资调节应对经济压力的弹性空间被压缩,要求最低工资标准市场化的呼声不断;另一方面,一些员工认为工资的调整应该有所区别,不能不分行业适用统一的最低工资标准,现在的最低工资制度不能保障员工享有企业和社会的经济发展红利,难以让经济社会发展成果及时、公平地惠及低收入劳动者。

  目前,各地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主要依据是平均工资法,即以上年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当年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当年居民消费价格调控目标三个指标,计算出当年最低工资标准。这一方法操作简单,数据收集容易,这是积极的方面。但平均工资法没有反映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一些行业的工资差异非常大。普通员工的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线边缘浮动,一些员工的工资标准位于社会平均工资的50%以下,“被平均”成为不少员工的普遍感受。一些企业为了应对最低工资标准的压力,直接将员工的工资标准确定在最低工资标准边缘,这在客观上抵消了政府提高员工工资收入的努力成果,限制了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更大的工资调节作用。

  要让最低工资制度发挥更大的作用,不仅要考虑设立全社会的最低工资标准,还应该确立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探索容纳更广泛内容的最低工资动态调整机制。上海市总建议由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成员单位共同研究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菜篮子法等不同方法对最低工资标准水平的影响,寻找与上海经济发展和职工生活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方法和参照指标。同时,探索逐步建立行业最低工资制度,以解决行业差异性问题,保障不同行业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获得与经济和行业发展相适应的工资收入,这无疑是一个可取的方向。

  最低工资制度是最低保障线,但这不应是最低工资制度的唯一作用,应该让最低工资标准在保障员工最低收入的基础上,科学地反映全社会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水平变动情况,反映出各行业的劳动生产效率,进而让不同行业的劳动者能够得到与其岗位、劳动生产率相一致的工资收入,更合理地分享社会和行业发展成果。

  科学的最低工资标准应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各地区的本年度地区最低工资标准,二是全国范围内的各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和地区行业最低工资标准;三是确定一个最低工资标准的浮动系数。在参考上述内容后,由工会和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进而确定本企业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样最低工资制度应该是更为科学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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