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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的法槌应当有如履薄冰的慎重
雷钟哲
//www.auribault.com 2016-04-22 来源: 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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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看到一份48.625亿元“天价”案件受理费的判决书,是什么样的案件能有如此惊人的案件受理费?记者带着疑问走访了多方,浮出水面的却是另一幅情形。(4月21日中国经济网)

  在又一个“天价鱼”宰客事件现身桂林餐馆又被媒体曝光的时候,更为诧异的“天价”案件受理费曝光网络。但是,循着福建高院“变更”漳州中院一审判决,48亿天价受理费骤然降到冰点,仅仅只有区区百元。这种戏剧性变化的背后,其实有一个权益归属的博弈,而福建两级法院的审理,还有让人难以信服的地方。

  2010年8月15日,福建省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拍卖该市港尾镇沙坛村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杨炜民以个人单独竞拍方式参与竞拍,为此,他向主拍单位共计缴纳保证金3200万元,而龙海市财政局也为其开具了《结算凭证》,上面清楚写明“今收到杨炜民交来2010P03、P04、P05地块竞拍保证金3200万元”。之后,他以2.963亿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三块土地使用权,并与龙海市国土资源局签订《成交确认书》。至2013年8月5日,杨炜民通过个人账户陆续向龙海市财政局累计汇入2.643亿元;加上前期保证金,竞价款全部缴讫。按说,杨就是三宗土地的权益人,可是此时半路杀出程咬金,2013年6月,陈某发、陈某军将杨诉至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二人在杨炜民拍得的三宗地中享有30%的合作竞买份额。漳州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这一诉求。

  但是我们知道,土地使用权这类不动产权利,采信登记生效主义。所谓“登记生效主义”,是指法律只将“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要件,非经登记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物权变动。换句话说,法律只承认“法律文书”,比如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保证金收据等,而一审时杨也向法院提供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拍卖出让须知》《竞买申请书》《竞买资格确认书》《成交确认书》《拍卖成交公示》《公证书》等法律文书。但不知一审法院以什么理由,确认了陈某发、陈某军的竞买份额?

  诚然,杨炜民在筹集保证金时,曾向长期从事民间借贷业务的陈某发借款1100万,向林某南以自己的隐名投资股权对低(原文如此,似应是“对抵”之误)用款1000万,向黄某荣要求返还了其投资的收益500万。但是,这并不能证明他们就拥有土地权益的份额。何况,从杨后来通过三次(其中一次为委托他人)向陈某发和陈某军累计转账还款1300万元(其中1100万元本金,借款时约定利息200万元)就能看出这是纯粹的借贷关系,而贷款人无权取得土地使用权,这大约也是一个常识。

  奇怪的是,福建高院在审理这起案件时,以陈某发、陈某军是“隐名”共同竞买的方式,而不是“显名”共同竞买的方式,支持了陈某发、陈某军在三宗用地使用权享有30%的份额。“隐名竞买”是个什么概念?怎么证明“隐名竞买”?难道竞买者可以不在相关法律文书比如“成交确认书”中予以载明,而需要法院才能认定,这符合当初公告的竞买须知吗?

  除此而外,还有一些其他疑点:第一,原告在一审中提交给法庭一份加盖有龙海市国土资源局档案章的“委托书”这么有利原告的证据,为什么在被告要求鉴定真伪时被原告撤回。第二,同样一个案件,受理费为何判若天壤。如果486250万元是因为多写了一个“万”字,那么从48万降到100元,是请求财产数额降低了吗?第三,高院不用“改判”而用“变更”,尽管本质上并无不同,但使用非正规法律术语,连同高院法官一次都不去龙海市财政局深入调查,就让人有不大审慎的感觉。

  法律是社会公平的最后防线。公正司法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基础。任何时候,“不败坏源头”都应是司法的底线。希腊神话中正义与法律女神泰美斯,她用布蒙住双眼,代表一视同仁;右手捧着天平,代表公平公正;左手握着长剑,代表正义权威。法律工作者就应该是泰美斯的使者,时刻站稳公正的立场。如此,才能赢得职业的光荣和公正的口碑。但愿福建法院能够秉公执法,彻底查清这一案件,审慎落下手中的法槌,不使判例留下遗憾,乃至贻笑大方沦为笑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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