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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学校教育惩戒权应跟进配套措施
吴学安
//www.auribault.com 2017-06-09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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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教委公布《关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的实施意见》,要求各区、各中小学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依法依规及时有效处置学生欺凌和暴力事件,建立健全应对突发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应急处置机制。北京市教委公布的《意见》中还提到,将采取多种措施强调教育惩戒威慑作用。

  长期以来,由于学校不准对学生进行体罚和变相体罚,在教育教学的过程中,很多老师已不敢再对学生进行严格管理,甚至连正常的批评都变得奢侈,而是一味实行“赏识教育”。对严重违纪的学生,多是板子高高举起,轻轻落下,轻描淡写处理一下,以求息事宁人。这导致有些学生的不良行为习惯无法得到及时纠正,助长了他们的恶劣习气,像校园欺凌事件屡禁不止就是例证。

  事实上,任何一起校园欺凌事件都有一个从轻微到严重的发展过程。倘若老师能及时运用惩戒权,往往就能将处于萌芽阶段的学生之间的矛盾扼杀于襁褓之中,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之所以“谈惩色变”,是因为往往将惩戒等同于“体罚”。其实,两者是有区别的。体罚是野蛮地以罚代教、以暴制暴,使之不敢再犯;惩戒是文明地以爱育爱、以善培善,使之不愿再犯。其实,欧美、日韩等国的法律法规都有关于教师惩戒权的规定。

  教育惩戒权是个争议话题,很容易招来质疑。这因为惩戒教育本身就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关键在于惩戒的范围、方式和尺度的把握,把握不当,没有一个细化、翔实的规定,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既不利于教师履行教育管理职责,也不利于维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此前,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明确了中小学可以适当惩戒学生,但是对于如何“惩戒”仍缺乏明确的规定,自然也不便于执行。

  近些年来上演的校园欺凌事件,或许正是惩戒教育缺位酿下的苦果。在“应适当赋予学校与教师惩戒权”呼声日高的当下,北京、青岛等地率先付诸行动,把惩戒教育写在学校管理的规章上。对此提出反对意见的人并不多,只是希望进一步明确惩戒权的范围、惩戒的方式、惩戒的度,以及明确恰当的惩戒方式,这的确非常必要。

  一方面,要想使教师理直气壮地使用惩戒权,那就将惩戒内容、惩戒方式细化,在设置惩戒手段时,要结合学校教育的实际情况进行,既要保证教育惩戒措施合乎法度、行之有效,坚持适度原则;另一方面,对于不同年龄段的学生要用不同的惩戒方式,比如小学生可以适用这几种,中学生又可以适用其他几种方式。明确了惩戒主体、惩戒方式、惩戒操作程序、惩戒的适用条件范围、惩戒的度等,才不会出现“误导”,也才能起到教育效果。

  当然,仅仅明确惩戒范围等内容还远远不够,让家长参与到惩戒之中,是破解惩戒被当成体罚或者变成体罚难题的重要思路。让社会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让家庭扮演应有的家庭角色,两者合璧,更有利于学生的成长、教育的提升。将教育惩戒权导入科学而合理的轨道,使之更具实用性与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相关标准,厘清惩戒权的范围、方式、力度。如此,方能使惩戒权既发挥出“因惩而戒”的威慑作用,又不伤及学生的人格与自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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