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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住国有企业的“根”与“魂”
——一论加强国企党建工作
罗文
//www.auribault.com 2016-10-18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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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之间的冲突,首先损害了法律的权威,增加了司法机关、仲裁机构适用法律的难度。同样的案件做出完全不同裁判的现象时有发生,有悖于司法的公平公正。其次,容易造成用人单位的“选择性守法”,引发和劳动者之间的矛盾冲突。比如,对于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法律责任,以及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问题,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规定就不一致。用人单位更愿意遵循对自己有利的规定,“就低不就高”,从而导致劳动者权益的隐性受损。

  究其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劳动法律也发生了很大变化,但与较快的立法速度相比,旧法废改却没有及时跟进,新旧法的冲突在所难免。同时,涉及劳动立法的部门较多,缺乏沟通衔接,很容易出现不一致的地方。此外,审查制度的不完善,也会导致劳动法律规范尤其是部门规章之间发生冲突。

  法律的逻辑理性,要求法律必须具有一致性。全国国有企业党的建设工作会议日前在北京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他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是我国国有企业的光荣传统,是国有企业的“根”和“魂”,是我国国有企业的独特优势。

  国有企业尤其是为国家作出过重要贡献的大型国有企业,被誉为“共和国长子”。60多年来,国有企业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国防建设、民生改善作出了历史性贡献,功勋卓著,功不可没。

  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持续推进深化改革,企业活力和市场竞争力不断增强,企业规模和效益跨越提升,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参与国际竞争中发挥了主力军和排头兵作用。当前,我国进入世界500强的企业有110家,其中国企就占83家。国企通过海外并购、“走出去”等战略,有力地撬动和催化了中国经济的发展转型,并在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中起到了决定性的支撑作用。事实证明,国有企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物质基础和政治基础,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重要支柱和依靠力量。

  然而,越是繁荣向好的可喜势头,越是要有夕惕若厉的危机意识。看到国企繁荣壮大的同时,也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危机和风险依然存在。2015年,中央巡视组巡视55家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巡视反馈中不约而同地提到了“党的领导弱化,管党治党不严”的问题。事实上,巡视组这一表述既是果,更是因,以往各轮巡视发现的问题,如腐败风险大、利益输送问题严重、“三重一大”流于形式、“四风”问题禁而不绝、选人用人乱象严重、“两个责任”履行不力等,都可以归结到这个根子上。归结起来,当前国企最大的问题和危机,就是不同程度存在着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

  全面解决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弱化、淡化、虚化、边缘化问题,必须坚持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不动摇,发挥企业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必须坚持服务生产经营不偏离,把提高企业效益、增强企业竞争实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作为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坚持党组织对国有企业选人用人的领导和把关作用不能变;必须坚持加强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确保企业发展到哪里、党的建设就跟进到哪里。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办好国企的事情,关键也在党。过去,国有企业依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取得了巨大的辉煌。今后,国企要从一个胜利走向另一个胜利,依然要依靠党的领导、党的建设。这是国企的传统,也是国企的独特优势。割断这个光荣传统,国企必然要变质变色步入歧途;忽略这个突出优势,国企必将“泯然众人”无以为家。

  树高千尺不忘根。不忘初心,才能继续前进,国有企业要做强做优做大,就必须发扬自己的光荣传统,守住自己的“根”与“魂”。

  类似“每周工作几小时”的答案,不应成为一道选择题。有关部门必须加快劳动法领域的规范梳理,按照《立法法》确立的规则,对于过时的旧法、与法律不一致的规章,该修改的修改,该撤销的撤销。在今后的立法中,更要统一立法政策,完善审查机制,废改立同时进行,避免产生新的后遗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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