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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模接受信用惩戒意义重大
张智全
//www.auribault.com 2016-07-01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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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信用惩戒的聚光灯下,不论特殊被执行主体身附的荣誉多么光彩夺目,其失信的斑斑劣迹都会令其黯然失色,必然对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近日,四川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将四川种都种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光基纳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这位曾获得“全国劳动模范”、“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科教兴农标兵”“中国十大杰出青年农民”等众多荣誉的被执行人,因欠债730万余元被法院纳入失信名单,将受到无法出境、无法购买机票、无法乘坐列车软卧,以及不能进行其他高消费等限制(6月30日《成都商报》)。

  古语云:“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有着创业传奇色彩的劳模刘光基,尽管身披“全国劳动模范”等多种荣誉,但所有的荣誉光环都不是其拒不履行执行义务的挡箭牌。法院的信用惩戒表明,不管被执行人的身份多么特殊,均不能游离于法律外不履行执行义务。在全面解决执行难的时代背景下,刘光基被法院纳入失信黑名单,对于头顶荣誉光环的失信特殊被执行主体来说,不啻于一记有力的法治警示。

  众所周知,执行难导致公平正义之殇,是制约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主要瓶颈。不可否认,造成执行难的原因有很多,但某些具有诸如全国劳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的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其中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相比普通的被执行主体而言,这些特殊被执行主体因为头顶多种荣誉,如果拒不履行法定的执行义务,更容易给公众带来“法律奈何不了有身份之人”的误导。因此,对失信特殊被执行主体依法予以包括信用惩戒在内的强制执行手段,更能对失信被执行人起到以儆效尤的警示作用。这对破解执行难,不仅完全有必要,而且还是重中之重,丝毫不能放松。

  类似“蔬菜大王”刘光基等特殊被执行主体之所以不愿履行执行义务,抛开其确实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更多还是思想认识出现了偏差。本来,作为有一定知名度的公众人物,理应模范地遵守法律规定,在涉及到履行法定义务时绝不能揣着明白装糊涂,但不少特殊的被执行主体,往往自恃身份特殊,潜意识里自觉或不自觉地视法律为儿戏,甚至产生“法不责特”的错误思想,认为法律只管普通群众不管自己,遇到用法律约束自身行为的时候就有抵触情绪;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情,常常希望通过绕过法律的方式处理。这种错误思想的存在,必然导致这些特殊被执行主体法律信仰的缺失。

  特殊被执行主体拒绝履行执行义务,直接挑战了司法权威,绝不能放任不管,必须依法惩治。对其予以信用惩戒不失为首选。在信用惩戒的聚光灯下,不论特殊被执行主体拥有的荣誉多么光彩夺目,其失信的斑斑劣迹都会令其黯然失色,必然对其生产经营和生活产生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从而加大失信成本。失信成本的增加,又将倒逼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一旦信用惩戒对特殊被执行主体履行义务产生实质效果,那么将进一步放大“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警示效应,如此既能助力执行难的破解,又能弘扬诚实守信的正能量,一石二鸟,善莫大焉。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庄严承诺,“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手段之一,就是将不履行执行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法治建设须抓住“关键少数”一样,在解决执行难的关键节点上,也需要抓住拥有众多荣誉的失信特殊被执行主体,依法对其予以信用惩戒,才能让其在法律的高压威慑面前主动自觉履行执行义务。这是对特殊被执行主体予以信用惩戒的最大意义,须臾不能忘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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