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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刚:抢红包被罚不能只看热闹
//www.auribault.com 2016-01-08 来源: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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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抢还是不抢?”1月4日上午,杨海(化名)所在的微信群里,董事长发了一个红包,他按捺住了内心的激动,没好意思吃这“第一口螃蟹”。接下来,他的不好意思就转化成了庆幸:当天下午一纸处罚通知,抢红包的“前三甲”,每人罚款500元。理由是上班时间玩手机(1月6日《成都商报》)。

  抢个红包罚500元,不仅当事人,而且很多网友都直呼“醉了”,这恐怕算是史上最昂贵的红包吧,难怪很多资深“手机党”剁手的心都有了。

  从公司的制度看,抢红包受罚似乎有理有据,因为公司明文规定了员工上班期间禁止玩手机、看电影、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违者罚款。老板按照约定支付员工薪酬,员工就有义务遵从公司的管理制度,这是一种双向的契约约定和交换,本身无可厚非。但是从法律上讲,老板扩大解释了公司规章制度,根据劳动法第三章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基于劳动者劳动权利和义务的延伸,既然规章中明确规定员工上班期间玩手机罚100元,那就得按照罚100元的规定执行,不能以“明知故犯”的名义处以5倍的处罚。

  这显然是企业老板权力“任性”的表现,颇有我的地盘我作主的蛮横作风,把原本约定的契约转换成为个人意志和情绪的表达。

  导致这起事件被热议的还有另一个因素,那就是企业工会的缺失。当前的很多私营企业,即便是达到设立工会组织的最低标准也不愿设立工会,使得很多原本可以让工会组织出面协商的事情变成了由员工直接对垒企业,即便是老板制订了过于严苛的规章制度,企业员工也往往秉持着不做“出头鸟”的心态听之任之。

  对此,可以请当地劳动仲裁机构及时介入,以便对这起事件有更多更深入的了解,如果企业行为合法,它就有权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企业的权益;如果企业行为于法无据,就该返还罚款并赔礼道歉。

  对于抢红包被罚事件,我们不应该只看热闹,这不是在抢红包拼所谓的手气和人品,它所体现的真正意义是公司和个体在制度层面的博弈。正如很多网友担心的一样,发生这样的事情说明,某些公司想要裁员只需要弄出几个奇葩的制度即可,果真这样,所导致的结果就是让员工普遍产生“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的焦虑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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