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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明:停工整改应成执法常态
//www.auribault.com 2016-01-07 来源: 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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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市住规建局通过网络、媒体曝光了2015年在施工安全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被叫停工地名单,共计126个工地上了“黑名单”。记者看到,这126个工地中,既有商业住宅,也有企业厂房车间,市场、道路、学校等市政设施,均为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被叫停。截至目前已有118个工地通过复工验收,8个工地尚在整改当中。(1月6日《珠海特区报》)

  126个在建设过程中存在安全隐患和违规行为的工地被“停工整改”,令人拍手叫好!

  由“停工整改”,我们极易想起另一个词:“限期整改。”也就是给存在隐患单位一个整治的“期限”。“限期整改”弊端多多。一是对安全隐患的纵容,在所谓限期内可以放心大胆地继续“带病作业”。二是在“限期”内出了重大安全事故难以界定责任。监管者说我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执法到位了;另一方说,我们正在积极整改啊,期限还没到呢,所有也没有责任。三是被责令整改单位可能在“限期”内积极“活动”,力争将“限期”变成“延期”,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

  “停工整改”则有着截然不同的效果。一方面大大降低了安全事故的概率,而且可以督促企业将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因为停工一天意味着一天的损失;另一方面,对其他企业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彻底打消他们钻“限期整改”空子的幻想。

  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确实是好事和幸事,但这只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还应该立即督促相关单位彻底消除隐患杜绝事故。笔者呼吁: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执法部门就应该责令相关单位“停工整改”,直至重新验收合格才予“放行”。这才是真正对工作对群众生命财产负责任的态度。也因此,停工整改应该成为执法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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