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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 清:撤销监护权情形应进一步扩大
//www.auribault.com 2015-12-16 来源: 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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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实中,一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的行为未被列入撤销情形,导致一些“有监护人”却没有获得家庭监护的孩子无法得到国家监护

  舆论关注的女孩遭母亲遗弃街头事件总算有了结局。上个月,8岁女孩晨晨的母亲与孩子生父因抚养费产生纠纷,一气之下才将孩子遗弃在冬日飘雪的北京街头。接到报警,民警将晨晨接走照顾,后送往老年医院。经民警反复教育,张某近日将孩子接走继续抚养。由于遗弃行为未能被认定为情节恶劣,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张某不构成遗弃罪(12月15日《新京报》)。

  晨晨是不幸的,晨晨又是幸运的,在民警精心呵护下,母亲的遗弃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她能有效避免下一次可能的伤害吗?这是人们目前最为关注的。其实,针对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失职问题,我国法律已经为未成年人撑起国家监护“保护伞”。民法通则规定,在法定监护、委托监护无法实现时,国家应指定相关单位承担监护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3条、民法通则第18条规定了撤销、转移监护权制度。2014年,两高等部门出台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细化了7种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情形,初步建立起我国的国家监护机制。

  然而,直到2015年2月,11岁的小玲(化名)因多次遭亲生父亲性侵,其父母被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法院依法撤销监护权,该案被称为国家监护制度设立近30年来全国首例剥夺监护资格案。国家监护停留在“纸面上的法”,使得一些孩子游离在家庭监护和国家监护之外,酿成的贵州毕节5名流浪儿童死亡事件、江宁饿死女童事件等,令人不胜唏嘘。那么,国家监护制度为何未能实现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主旨?

  究其根本,一方面,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性侵、出卖、暴力伤害,以及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七种恶行的,将被撤销监护权。简言之,即便监护人有不管不问等消极监护行为,甚至“放养”、任由孩子自生自灭、拒不履行监护义务,以及因吸毒、患有精神疾病等无监护能力的,只要尚未造成法定的严重后果,职能部门也无权撤销其监护权。家庭监护与国家监护之间的这一断层,使得一些“有监护人”却没有获得家庭监护的孩子无法得到国家监护。

  另一方面,国家监护落地难的症结还在于,剥夺父母的监护权后,谁来承担孩子的监护义务?监护权的实质是抚养、教育和关爱,剥夺监护权后目前只能将孩子安置在儿童福利院或救助机构,这些机构能提供比父母监护更好的关爱吗?

  孩子是美丽的花朵,更是国家的未来。频频发生的未成年人无人管护引发伤害、家庭暴力等悲剧警示我们,国家监护不能止于亡羊补牢,不能爱莫能助地坐等“晨晨们”被伤害、“造成严重后果”后再伸出援助之手。应加强顶层设计,明晰监护人权利义务,出台认定监护人不当行使监护权的具体条件和方法,弥补制度漏洞引发的监护真空,推动国家监护与家庭监护的无缝对接。同时,以民政部门为主导建立专门的儿童监护机构、儿童关爱中心,积极为未成年人提供各种救助;探索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试行爱心家庭安置、民营机构安置、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安置措施,真正给困境中的孩子以帮助和温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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