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评论频道热点聚焦-正文
史洪举:公示名单是低保政策基本要求
//www.auribault.com2015-07-30来源: 法制日报
分享到:更多

  隐私权并非一种绝对权利,其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限制。部分社会成员享有某项权利时,应以让渡隐私权为必要前提

  “低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不能在网上公开。”日前,广东民声热线记者致电全省多地民政局,发现超八成地市未长期公示低保名单,并得到了如此的答复。7月28日,省民政厅副厅长骆招群回应表示,国务院、省政府早已发布明文规定,要求“低保名单必须公开”(7月29日《南方日报》)。

  由于管理混乱和监管不力问题,人情保、关系保、错保、漏保等现象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而按照要求公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信息,则是防止低保腐败的一剂良方。为此,以低保名单涉及个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的做法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必须予以纠正。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然而隐私权并非一种绝对权利,其保护范围受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限制。部分社会成员享有某项权利时,应以让渡隐私权为必要前提。譬如,明星等公众人物在享受社会关注度高带来的利益时,不能以隐私权为由拒绝公众对其进行合理监督。低保领取对象在享受社保待遇时,显然不能以保护隐私权为由拒绝提供和公开必要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当该信息对保障社会公平公正具有关键作用时,不公开的理由完全站不住脚。

  此外,司法实践中认定是否构成侵害隐私权,往往根据受害人有无隐私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无过错等因素来认定。公布低保人员名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相应规定,国务院也曾明确要求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就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情况、保障金额等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一些省级政府部门也有相应规定。低保对象在申领程序中,也会知悉自己的相关信息会被一定程度地公开。在有明确依据的前提下,公布相关信息显然不能被认定为侵犯隐私权,相反,拒绝公布相关信息不仅违法违规,更难逃暗箱操作嫌疑。

  作为一项社会保障制度,公平、公正、公开应是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的核心内容。唯有坚持面向社会公开,长期公开,才能确保低保政策的公平公正和应保尽保,杜绝各种腐败现象,避免“富人吃低保,穷人仍受穷”现象的出现。而且,利益相关方最有动力行使互相监督的权利。让低保名单在居住地长期公示,放在群众雪亮的目光下,能最大限度地减少人为操作空间,让真正需要的人享受到低保福利,将不符合条件的人剔除出去。

  身正不怕影子斜,真正符合条件者,根本不怕公开相关信息,违规吃低保者,才最担心曝晒在阳光之下。在低保政策领域,千万不能因为涉及个人隐私而拒绝公开有关信息。相关部门必须根据规定对低保户名单、经济状况、财产状况进行长期公示。不仅要在网上公示,便利公众监督举报,更要在县、乡、村逐级公示,接受群众审视。同时,对公布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也应及时问责,做到公开没有遗漏,监督不留缝隙。

 

[保存]     [全文浏览]     [ ]     [打印]     [关闭]     [我要留言]     [推荐朋友]     [返回首页]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1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