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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观察】你所认为的“寻常”在法律上可能不寻常
林 琳
//www.auribault.com 2017-05-11 来源: 中工网—《工人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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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知不是违法的理由,但主观故意往往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借助个案去大力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把“确实不知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警示、震慑更多人。

  这几天,深圳男子因售卖家养鹦鹉获刑的案件成为舆论热点。很多人不解——中国人养鸟、斗蛐蛐的历史实在不短,鹦鹉更因为羽色艳丽、有“模仿”技能,曾是不少达官显贵、文人墨客的宠物,如今怎么就不允许个人饲养了?卖两只就犯法了,刑期还不短?

  有人捕捉29只麻雀被刑拘,有人抓87只癞蛤蟆被拘役3个月,有人因掏鸟窝、卖鸟获刑,有人因为挖了3株“野草”被判刑……近年来,类似这种让公众费解的案件不少,每次舆论都相当不淡定,一方面为当事人鸣不平,认为这些不过是些“俗物”,怎么就触犯了法律?另一方面,也怕自己将来“躺枪”,万一哪天野外游玩碰到个奇花异草想据为己有怎么办?

  其实,问题恰恰出在公众认知与法律规定的偏差上,换句话说,你所认为的“寻常”在法律上可能就是不寻常。鹦鹉、蛤蟆、野草,都是“类”的概念。有些鹦鹉就是“大众款”;有些可能相对“贵族”,价格略高、“品相”较好;有些则是稀有品种,濒临灭绝,须用法治力量给予保护。所以,当我们看到这些“类”的概念出现在新闻标题中时,第一反应不该是“法院判的不对”,而应意识到这绝不是普通的鹦鹉、蛤蟆和草。

  事实上,上述案件中,所涉鹦鹉是绿颊锥尾鹦鹉,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中的受保护物种;所涉蛤蟆是“三有野生动物”中华蟾蜍;所涉“野草”是兰草系兰属中的蕙兰,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至于麻雀,是因为在禁猎区或禁猎期非法猎获。可见,每个个案都不是人们想当然那么简单和寻常。

  类似案件多次进入公众视野,不少人摔了跟头、吃了苦头。那么,我们是不是也该长点记性,不要随意跟野生动物“打交道”,至少“下手”之前先查查人家的背景,哪怕是完全出于救助的好意,也该注意方式方法。

  当然,类似案件频发,相关部门脱不了干系——对每个案件依法作出裁判还不够,重要的是要让公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如果公众没有公平正义之感,甚至纷纷“鸣冤叫屈”,那么相关部门就有必要探究原因,想办法弥合这种分歧。

  类似案件屡引争议,关键在于百姓觉得掉入了法律的“陷阱”。从更宏观的角度看,任何法律的制定都是要引导、规范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秩序,而最终目的是让人们对其有所敬畏,自觉地不去违法犯罪。

  是不是濒危物种?哪些物种饲养、采摘、贩卖后会受到法律制裁?法律上对此有规定目录,对此百姓是否知道?是否应该、能够知道?相关部门是否有意识地去做一些普及这些目录和法律规定的工作?无知不是违法的理由,但主观故意往往是构成犯罪的要件。因此相关部门有必要借助个案去大力宣传和普及相关法律,把“确实不知情”的可能性降到最低,同时警示、震慑更多人。让更多人知道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不允许个人随意饲养也是出于防止有人故意捕获后伪装成饲养繁殖,再出售牟利。

  让公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机关的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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