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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视角下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来源:法治日报
2021-03-31 08:02:00

  原标题:创新视角下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

  市场支配地位在数字经济时代如何认定显得尤为重要且极具挑战。与传统行业不同,数字经济下市场结构具有寡头化、易变化的特征。但在创新竞争的视角下,寡头化与易变化和创新相契合,因而对数字企业应采取宽容的态度,秉持鼓励创新、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具体认定上,需要弱化市场份额,同时对控制市场因素进行考量。

  一、数字经济时代下市场结构的特征及带来的挑战

  在数字经济时代,企业平台化的趋势明显,平台成为应用最广的一种经济模式,改变许多领域的产业组织方式,同时也是数字化市场的核心因素。“网络效应和网络外部性”阐释了网络用户往往在市场某一领域只会挑选一种或几种产品进行使用,再加上市场当中互联网产品和应用程序对消费者产生的锁定效应,最终导致在数字经济中出现许多平台企业在各自行业中占据较大的市场份额,形成寡头化的现象。同时,网络效应、网络外部性以及锁定效应不仅促使在数字经济时代产生寡头化现象,而且会进一步巩固这种现象。

  市场结构与市场主体所占的市场份额息息相关,数字经济时代加速了市场主体的产生与灭亡,此处的“易变化”便是这种含义。在数字经济时代,技术的变革和竞争显得尤为迅速和激烈,随着产品的更新换代,市场竞争往往呈现一种动态的竞争,即某一经营者占据市场支配的地位,但是这个竞争地位由于技术变革的约束却是暂时的。而在产品更迭之时,或新产品涌入时,为新的市场主体进入市场提供了契机。一旦新的竞争主体的产品抓到消费者的痛点,依据互联网等技术可迅速瓜分一定的市场份额,进而通过更新产品或推出周边产品巩固自身在市场的地位,甚至达到市场支配的地位。

  反垄断法关于传统行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主要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八条根据经营者市场份额与竞争状况、控制市场能力、财力与技术、进入市场阻碍能力等因素的认定,以及根据第十九条运用市场份额比重的推定。而在数字经济时代,由于寡头化和易变化现象的出现,市场份额难以在数字经济时代下成为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最重要因素。此外,由于双边市场的效应,销售额是难以计算的,并且也难以反映其市场份额与市场地位。因此,通过销售额认定市场份额的方法也受到冲击。

  二、创新在数字经济时代认定市场支配地位中的定位与审视

  创新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特征,保护和鼓励创新也是反垄断法在这个时代的重要任务。近年来,美国兴起的“新布兰代斯运动”强调竞争与创新的关系,欧盟同样在数字时代由主要关注消费者到关注多元价值的转变。追根溯源的话,“创新理论”是由经济学家熊彼特提出来的,其认为推动和维持资本主义发动机运转的根本动力来自新的消费品、新的生产或运输方式、新的市场、资本主义企业创造新的产业组织形式,即不断地从内部变革经济结构,不断地破坏旧的结构,不断地创造新的结构。这种创造性破坏的过程是资本主义的基本事实,同时重要的是新产品的竞争。熊彼特提出的经济发展的实质是创新,因为如果经济没有颠覆式的创新,那么市场中的供求在价格机制下趋于均衡状态,经济处于稳定的“循环之流”,就不能向前突破发展。

  创新契合市场结构的寡头化。经济学家认为完全竞争市场实现了福利最大化,即总剩余最大化,此处总剩余指的是市场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的总和。同时认为,最理想的市场状态和市场结构就是完全竞争,并将其作为市场效率和经济分析的起点和判断标准。但是,新古典主义经济学关于完全竞争理论的论述看似完美,实则存有很大问题。首先,在完全竞争的状态下,经营者不具有改变商品价格的能力,价格等于边际成本使得经营者没有足够的利润投资创新,即完全竞争的市场状态忽略市场当中产品差异化和产业升级。其次,完全竞争没有重视创新的作用。其刻意追求产品的同质化,忽略差异化的竞争,没有将创新当成竞争的主要手段。完全竞争理论仅只能解释静态的均衡状态,不能阐释创新等引起产业升级带来的非均衡状态,即把创新放在次要位置,依据这种理论制定的政策会影响市场上的创新。

  创新需要不完全竞争的环境。在市场竞争过程中,经营者为了获取更多利润,会不断提高生产技术,努力使其个人单位的生产成本低于社会平均成本,或开发新产品、开辟新市场。技术的进步与革新势必会造成一定的垄断,这是完全竞争理论所不允许的,但根据实践的证明,处于完全竞争和垄断之间的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与状态是最有利于创新的。

  创新契合市场结构的易变化。反垄断法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为了促进和保护市场竞争进行设计的。其以价格机制与效应为基础,往往忽视竞争的其他要素。静态的均衡理论忽略了创新在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将很多变量予以固定化,与真实的市场发展并不相符。对此,熊彼特曾提出“动态竞争”,以创造性破坏为特征的内在发展正是竞争的核心要素之一。在数字经济时代,创新使得动态因素对市场的影响愈加明显。一旦某个新兴企业凭借其技术实现“颠覆式创新”,就会迅速占据很大的市场份额,实现“赢者通吃”。在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过程中还应当注意分析是否为真正的“创新”,警惕打着“创新”的名号加强自身市场支配地位。

  三、创新视角下认定数字经济时代市场支配地位的建议

  首先,坚持鼓励创新的理念。数字经济时代,鼓励和保护创新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面对数字经济中的竞争,我们要处理好创新与垄断的关系,既要给予科技型企业的发展空间,又要注意其隐蔽的损害竞争的行为。其次,坚持审慎监管的理念。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干预应当在市场失灵时才予以实施。最后,坚持保护消费者的理念。在市场经济当中,消费者处于弱势的一方,在数字经济当中,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可能性更高。因此,在进行市场支配地位认定和分析消费者福利时,在考虑价格之余,也要考虑隐私、安全等。

  2019年发布和实施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了认定新经济业态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时,可以考虑相关行业竞争特点、经营模式、用户数量、网络效应、锁定效应、技术特性、市场创新、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及经营者在关联市场的市场力量等因素。基于上文关于创新理论的阐述,应当坚持弱化市场份额、强化控制市场能力的考察。

  在传统行业上,市场份额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占据特别重要的位置。但是在数字经济时代,市场的集中度都较高,并且市场份额的变化较快,应当对市场份额的认定方法进行变通。市场份额的计算,应当以用户数量为主,市场销售额为辅,需要根据经营者的营业活动进行分析,同时推定市场份额的比重。当然,市场份额与市场集中度等涉及市场结构的因素权重应当降低。

  在控制市场能力的考量上,首先,应考虑网络效应的强度。直接网络效应强弱取决于用户数量的多少,间接网络效应则与互补产品相联系,互补产品的数量、价格与产品用户数量的多少息息相关。较强的网络效应给新进入市场的企业带来市场准入壁垒,越强的网络效应意味着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越高。其次,应考虑锁定效应的强度。在认定过程中,需要计算消费者进行产品转换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风险成本、消费者偏好等分析转移成本的高低,进而推测进行产品转移的可能性,即锁定效应的强弱。当产品转移成本高,用户转移的可能性较低,锁定效应较强,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可能性较高。最后,还应考虑持续时间。时间这一因素因市场结构的易变性使其重要性格外突出。有学者提出市场份额推定法要求经营者的市场比例存续至少两年,笔者建议考虑两年时间的同时,结合数字企业平均的存活时间进行考量。

  (王明泽)

责任编辑:王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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