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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

来源:中工网
2021-03-16 14:25:15

  3月14日,殷先生来电咨询说:“单位以我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但是单位又不告诉我,到底哪里不符合录用条件。我觉得我工作兢兢业业,没有犯错,单位不应该解除与我的劳动关系。”殷先生想知道,单位这种行为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吗?单位是否需要支付赔偿金?

  针对殷先生的问题,四川省律师协会劳动和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四川君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丁庆林律师解答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应由用人单位举证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应该从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解除合同程序三个方面证明,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三个方面均合法的,解除劳动合同就属于违法解除。结合殷先生的情况,用人单位必须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且有明确的证据可以证明殷先生存在不符合录用标准。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恢复履行劳动合同。但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或者劳动合同事实上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的,则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即“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即赔偿金金额为经济补偿金额的二倍。(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四川工人日报记者向晓文)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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