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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游客猝死 旅行社赔18万元

来源:中工网
2021-03-10 08:38:23

  中工网讯 笔者3月1日从绵阳江油市人民法院获悉,64岁的江油市重兴乡村民蒲某某签合同后跟团旅游在景区游玩时,冠心病发作猝死。江油市人民法院一审判被告旅行社股份公司,向原告吴某某、吴某、吴某芮支付赔偿款项180296.15元。原告不服,上诉到绵阳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5日,原告吴某某和蒲某某在一家旅行社所在的经营门面选择了某景区两日游,并缴纳了两人的定金100元,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以下简称《旅游合同》)。

  2019年7月6日,在旅行途中,原告吴某某和蒲某某支付了剩余416元。到达目的地用完午饭后,被告公司安排原告吴某某、蒲某某所在的旅行团到某景区游玩。当天14时30分许,原告吴某某、蒲某某前往景区玻璃栈道,经过上坡石梯时,蒲某某倒地昏迷,后因抢救无效,确认蒲某某死亡。邛崃市医疗中心医院出诊登记载明诊断为:心源性猝死,冠心病。

  经过一审二审,维持前述判决。

  据江油市人民法院法官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行业规范,旅游公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就相关旅游风险和安全注意事项等,向旅游者作出充分告知和确切提示,同时应在行程中积极履行安全保障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防范风险、避免损害。

  旅行社和旅游者形成旅游合同关系后,旅行社即负有保障旅游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义务,如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需要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作出具体分析,合理确定各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据《四川工人日报》报道 田明霞)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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