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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到厂做预备 划伤手臂咋认定

来源:中工网
2021-03-07 08:40:01

  职工提前到工厂,在做准备工作时划伤手臂,老板却说不是在上班时间内受伤不能算工伤。真的是这样吗?日前,职工范先生为此向本报求助。

  据范先生反映,他在一家工厂做工,一个多月前的一天,因为要到厂附近办事,他提前出门,办完事就到厂里上班。由于时间尚早,同事们都还没有到岗,他便做起了准备工作,顺便还打扫了一下地面,结果一不小心撞到了工作台,手臂被工作台的金属边划了一道大口子。还好,同事们陆陆续续来上班了,同事马上把他送到附近医院治疗。由于缝了针,他一时无法干活儿,只得向厂里请了假。过了几天,他向老板提出,他能不能算工伤?老板却说,他已经了解过情况了,他属于提前来厂,不是在上班时间受的伤,故不能算工伤。

  上海阳光卓众律师事务所尹维耀律师表示,老板的说法不正确。首先,是否算工伤不是老板说了算,应该是由职能部门来认定。其次,工伤认定范围有规定。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所以,虽然范先生提前上班,但只要在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没有法律禁止认定或视同的情形,老板所谓“不算工伤”是不对的。最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

  尹律师建议范先生提醒一下工厂的负责人,根据规定,从业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如果范先生提醒后,用人单位还是不肯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范先生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据《劳动报》报道 文 马永卿 崔蔚 摄 贡俊祺)

责任编辑:姚怡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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