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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亮相 筑牢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堤坝

来源:法制网
2021-03-03 16:36:42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晨熙

  这是一个“看脸”的时代——买东西时“刷脸”支付、用手机时“刷脸”解锁、进小区时“刷脸”开门……然而,技术在带来方便快捷高效的同时,也带来了有关个人信息安全的担忧。

  去年,有媒体曝光了“2元钱就能买上千张涉隐私人脸照”的产业链,再次触动公众敏感的神经。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王瑞贺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随着信息化与经济社会持续深度融合,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更为广泛,个人信息保护已成为广大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社会各方面广泛呼吁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广大人民群众的个人信息权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

  2020年10月13日,备受关注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草案明确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围绕个人信息的处理,从处理规则、跨境提供、个人权利、处理者义务、保护职责部门以及法律责任等不同角度确立了相应规则。

  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中,大数据应用为联防联控和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如何在大数据应用之下保护个人信息安全,成为社会公众十分关注的问题。

  对此,王瑞贺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有关部门和地方依托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出“行程卡”“健康码”等应用程序,收集汇总疫情防控相关个人信息,动态识别健康风险,为科学精准防控疫情和稳妥推进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支持。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作为处理个人信息的合法情形之一。根据草案的规定,为防控疫情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需要处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处理规则,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公开信息收集使用规则,履行个人信息保护义务,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针对一些小区等公共场所通过安装人脸识别设备用于识别出入人员身份,其必要性和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作出了规定。

  王瑞贺介绍说,除应当遵循一般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外,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还作了两方面规定:一是,对处理包括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在内的敏感个人信息作出更加严格的限制,要求只有在具有特定目的和充分必要性的前提下,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并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二是,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要求所收集的个人身份特征等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公开或向他人提供。

  “当前,信息技术仍处于高速发展中,各种新技术新应用不断涌现,必定会对个人信息保护提出一些新的挑战。”王瑞贺表示,下一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会同有关方面就新技术新应用相关领域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进行修改完善。

责任编辑:石婷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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