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猝死公交司机的“工伤之问”

来源:中工网
2021-02-07 09:18:52

  2021年1月25日,福建省福清市华平汽车运输有限公司633路公交司机陈祖军驾驶公交车行驶至龙田路段时突发心梗。随后,他被送至附近医院抢救约50分钟,不幸去世。1月28日,陈祖军被认定为工伤。但此前对于他能否享受工伤待遇曾一度引发热议。

  一问:“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有法律效应吗?

  陈祖军去世后,陈祖军的弟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表示,公司曾让所有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公司说这是其自身发病,与公司无关,出于人道主义赔偿十万元。”

  据称,该公司有些驾驶员因为工作时间较短、在家中已参保等原因,自愿要求放弃社保。对于这类员工,该公司每个月会发放500元社保金,由员工自行购买保险。公司共有三四十名驾驶员,基本上都选择了“放弃社保”,陈师傅便是其中一员,公司与陈师傅的家属协商、调解此事。

  那么,这种“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这既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利,也是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应尽义务,不能根据职工或者用人单位意愿而免除。若员工签署自愿放弃社保声明,即便属于真实意思表示,也会因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现实中,有的单位以给职工发放现金的形式来规避缴纳足额的社保金,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应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如果遇到用人单位要求员工放弃社保或者不缴纳社保的情况,员工可以到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二问:未参加社会保险还能认工伤吗?

  其实参加社会保险与进行工伤认定之间并不存在因果联系。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工伤保险制度是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而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据法律的授权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认定工伤并不以伤(亡)者是否缴纳社会保险为依据。

  本案中,陈祖军在驾驶公交车时突发心梗不幸离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根据福清市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陈祖军同志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予以视同为工伤。

  三问:未缴纳社保费,工伤待遇由谁承担?

  从法律上来说,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劳动者受到损失,劳动者可以主张哪些损失呢?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五)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六)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纠纷;(七)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发生的纠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根据有关规定,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用人单位依法分别承担。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依法属于基金承担部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规定追偿;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费的,责令其先缴纳或者补足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及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对于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发生工伤时未依法缴纳、在工伤发生后予以补缴的,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未缴纳期间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单位存在不缴、缓缴、补缴社会保险费情形的,单位正常缴费之日起新发生且属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四问:工伤死亡有哪些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21年1月18日,国家统计局召开国民经济运行情况新闻发布会,公布了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因此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不过,劳动者在2021年1月1日后工亡的,人社部门在核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时候,在人社部公布新基数前,还是暂按2020年度的基数进行核发,待执行新基数后再予以补发差额。

  本案中,福清市交通局将会同企业帮助家属继续做好善后工作,确保赔偿金及时赔付到位。

  据《劳动报》报道。

  文 周斌

责任编辑:尹文卓

媒体矩阵


  • 中工网微信
    公众号

  • 中工网微博
    公众号

  • 中工网头条号

  • 中工网抖音号

  • 中工网快手号

  • 中工网百家号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0 by www.auribault.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