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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法官说法

口头协商一致变更的劳动合同能变卦吗?

来源:中工网
2021-02-07 08:15:26

  乔法官:

  我们公司每年都会选拔一批员工外派到外地业绩欠佳地区担任门店负责人。外派期间,他们工资和岗位津贴均会相应上调,期满,经考评合格就安排在 本市担任门店负责人。公司员工麦小姐去年也被派至外地某门店担任负责人。事先,我们与其进行了充分沟通并通过电子邮件对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相关事宜进行了确认。开始麦小姐干得还不错,但年底时,她多次提出要求调回上海。公司未同意,她就开始消极对抗,不仅不按时汇报工作,后来甚至擅自回沪。我们决定对其进行处理,但她却说自己劳动合同中的工作地点在上海,我们没有与其签订过书面的变更协议,无权要求其继续在外地工作。我们都知道麦小姐是狡辩,但却不知如何驳斥,请问法律对此有规定吗? 

  读者 郑先生

  郑先生: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经常看到当事人双方就薪酬、岗位等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口头达成一致并已实际履行,但嗣后一方却反悔的情况。此时该如何看待该口头变更行为的效力呢?其实相关司法解释对此已有明确。202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未采用书面形式,但已经实际履行了口头变更的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且不违背公序良俗,当事人以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主张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款的表述源于2013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一条的规定,却更强调了适用的基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新司法解释既体现了民法典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也避免了用人单位借机逼迫劳动者接受不合理变更的情形发生。与麦小姐之间的电子邮件等证据可以证实就合同的变更你们虽未签书面协议,但已协商一致且已实际履行超过一个月。因此,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对你们双方都有约束力,你们要求麦小姐履行变更后的合同义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乔蓓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

  据《劳动报》报道。

责任编辑:尹文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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